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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国际俱乐部章程
一、名称:华夏人国际俱乐部
网络平台:www.shixunnet.cn www.huaxiaren.org
二、宗旨:
该俱乐部为我们华夏之孙自发组织的民间文化交流群体。在华夏人文化传媒中心的统一管理下,旨在探讨、摸索一条社会力量发展明间文化产业的创新之路。为会员构建一个交流合作、共享互动的大平台,提供高效、全面、优质的信息服务和专业的服务,加强地区之间的区域之间的学习、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文化更好地宣传与发展。
本会拥护党的领导,在坚持国家新闻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基础上,广泛开展由大众参与的民间活动。会员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拓工作。
俱乐部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俱乐部章程。会员不得以本俱乐部的名义或利用其会员资格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俱乐部和其他会员权益的活动。
口号:尽我所能,发我所长!
四、会员
(1)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机制,由会员自愿加入。入会须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俱乐部组织审核批准后,准予入会,并添加注册到《会员花名册》。要求入会条件如下:
A、热爱公众公益事业并遵纪守法者
B、自愿完成俱乐部组织的活动。
C、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个团体;
D、具有良好的信誉,承认俱乐部章程;
(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A、会员持证件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维护本会权益,有为本会建设献计献策的责任。
B、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C、利用俱乐部的平台优势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源。
D、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论坛或其他活动。
E、参加俱乐部的会员联谊活动。
F、享有其它由本俱乐部开展的各种服务。
(3)会员管理。俱乐部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俱乐部会员的管理工作,其具体的职能为:
A、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
B、审核会员资格。
C、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俱乐部管理工作。
D、组织相关活动。
(4)会员退出。
A、会员有退出本俱乐部的自由。
B、会员如要退出,向俱乐部秘书处正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C、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俱乐部章程的行为,经俱乐部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八、经费: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成立俱乐部基金会,用于支持明间事业的持续发展。经费来源:
A、企业支持与合作,社会赞助捐赠。
B、政府关单位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C、会费(证件工本费、网络宣传费;单位按贡献具体协商)。
九、组织机构
俱乐部的主席单位华夏人文化传媒中心。俱乐部设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是俱乐部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多人,常务理事若干,负责与主席单位和秘书处共同讨论俱乐部的重大事情。常务理事由会员提名、推荐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会员的15%。特邀各界及新闻界、企业家知名人士为顾问。各地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需俱乐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俱乐部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十、附 则
A、本章程将在俱乐部发展运作过程中不断完善。
B、本章程未能尽述之条款和细节,将另行规定。
C、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D、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俱乐部常务理事会。
E、本章程在与国家政策法规相冲突情况下将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一枝红杏出墙来--中国时讯网创办一周年感言
一枝红杏出墙来
--中国时讯网创办一周年感言
近年来,互联网以迅猛之势,走进亿万人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在全球数以万万计林林总总的网站中,走来一个怯生生的身影,三百六十五个日子风雨征程,他步履蹒跚,执着而坚定。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他、关注他。他的名字---《中国时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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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诗人杜甫在《游园不值》这首诗中写道: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时逢新春,中国时讯网沐浴春光阔步前进。
谁为农民维权
今年寒假有幸赶上了家乡一年一度的正月庙会,除了街上有舞狮、高跷等传统艺术表演外,吸引人的还有街上各式各样的商品展卖,这对农村人来说,是一个难得的采购机会。虽然在市里上了两年学,差不多算半个城里人了,但我还是禁不住邻居瑞兰姐姐的劝诱,跟她一块进城去体验一下热闹气氛。
街上果然人山人海,摆满了各式各样的商品,而且大多价廉物美。这时,一家洗发水的促销吸引了我和瑞兰的注意。“快来买快来看啊,大减价,大促销啊,××牌洗发水啊,买一送一了,超强去屑效果,不买后悔啊……”看见市场上单价10多元的洗发水只卖9元,还买一送一,我有点动心了,但又不免有点怀疑,怎么可能卖这么便宜呢?卖的人看我有点犹豫,又扯高了嗓子喊道:“这可是公司为了在农村开拓市场,专门出的促销价,不赚钱,父老乡亲们快来买啊,再不买没有了!”我一想也是,薄利多销嘛,况且已经有不少人开始掏钱了。于是我跟瑞兰各买了两瓶,在回去的路上还美滋滋的,心想买得真是值。
可没过几天,就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那洗发水不管倒多少都不起沫,洗了头皮还发痒,更别提什么“超强去屑效果”了。这时我才意识到自己买到假货了,可是庙会已经过去,那些流动摊贩早已不知去向,我该找谁去呢?看来只好自认倒霉了,花钱买个教训吧。但后来一打听,有好多乡亲都遇到像我这种情况,有的买了假洗衣粉,放进水里不起沫,反而糊了,原来是石灰掺了面粉;有的买的干辣椒,发现是未成熟的青椒染了色;还有人买的香菇,打开包装发现藏在里面的都发了霉……原来受骗的不只我一个人,大家都是高高兴兴去赶集,垂头丧气回家来。不行,我们得去讨个说法!咱农民的钱都是辛辛苦苦赚来的,不能这样既赔钱又受气。
于是,我到城里找到县工商局。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买东西主要靠自己分辨清楚,不能贪图便宜,否则便有可能吃亏。我又去找消协,没想到就是在工商局里面的一个办公室。我把情况跟消协工作人员说了以后,他们说记下了,回头帮我查。但一个星期过去了,一个月过去了,每次打电话,回答总是没结果。后来,我也渐渐放弃了。
妈妈劝我说,在我们这个小地方,买了假货通常都是算了,你去维什么权,那点钱还不够来来回回路费和电话费呢。我真是为乡亲们感到悲哀,都说农民维权意识差,其实他们何尝不想获得赔偿,只是在农村,维权真的是太难。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我想借贵报一角呼吁一下,请关注农民消费者的权益!王俊玉(大学生)
中消协公布05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10大投诉案件
中消协指出,安全健康权益是消费者的首要权益,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始终是党和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但目前一些不法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的现象还相当严重,食品安全群发事件不时震惊社会,交通运输、医疗药品、美容娱乐、建材装修等领域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的投诉案件也是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据介绍,为贯彻2005年“健康·维权”年主题活动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各省级消协组织开展了“2005年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十大投诉案件推荐评选活动”。活动共收到十六个省级消协推荐案件五十六个,经过初审、复审和组织中消协理事、律师团律师和其他有关专家评审,玩具糖果致儿童窒息死亡案、烟花斜溅炸瞎眼睛案、假冒祛斑霜毁容案、非法医学美容隆鼻案、医疗事故致残案、使用燃气热水器中毒死伤案、农用车刹车失灵死伤案、旅游漂流溺水身亡案、超市购物致残案、商场扶梯事故多人受伤案等被评为2005年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十大投诉案件。十大投诉案件,或经消协调解或经消协支持诉讼法院判决,都在2005年结案。十大投诉案件,事实清楚,侵权严重,典型性强,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全社会都具有警示作用。(肖宣)
附:十大投诉案件案情简介及案件点评
一、玩具糖果致儿童窒息死亡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日,一名四岁小童袁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一间小卖部购买了两支“变脸”玩具糖果。在食用和玩耍过程中,不慎吸入玩具上一个长度约为1.5厘米,直径约为0.5厘米的小胶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窒息死亡。根据法医鉴定,袁某的死亡是由“变脸”糖果存在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死者家属遂向东莞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向厂商索赔。
经东莞市消委会调查,小童袁某购买的玩具糖果无任何消费单据。涉案的生产厂家为“潮安县茂龙凉果食品厂”,外包装上无标明厂址,也无任何警示标语。经质监部门鉴定,该玩具产品不符合国家玩具产品技术标准。消委会工作人员远赴潮安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生产商“潮安县茂龙凉果食品厂”隐匿于一栋自建多层住宅内,设备非常简陋,且未经工商部门核准记,负责人为陈庆辉,属于典型的地下工厂。
东莞市消委会经过研究,考虑到该无照经营食品厂远在外地,且消费者经济困难,消委会根据有关规定为消费者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追讨赔偿。2005年8月2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庆辉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冰冻保管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9851.6元。由于该案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消费者已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之中。
[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影响很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自多起“果冻吸入喉致儿童窒息死亡”案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儿童食品的监管力度,但有些食品生产企业还是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食品上加注警示标志或说明,导致了多起不幸的发生。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存在危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同时也警醒消费者,对于食品一定要谨慎选择,安全消费。
二、烟花斜溅炸瞎眼睛案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5日,湖北省大悟县消委接到大悟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李珍安的投诉:2月6日,他在夏店镇一超市购买了由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镇唐家花炮二厂生产的烟花,在除夕夜凌晨0时40分,李珍安点燃烟花时,本应飞向高空的烟花却突然从侧面斜溅飞去,直冲到李珍安的眼睛并发生了爆炸,鲜血随之而出。家人立即租车将他送到大悟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到武汉艾格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黄斑穿孔”,被炸伤的右眼已失明。事发后,消费者多次与烟花生产厂家联系,但厂家始终不予理睬。消费者遂向消委投诉。受理投诉后,大悟县消委即着手进行调解工作,并赴湖南浏阳实地调处,在浏阳市消委的配合下,经过反复调解,生产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3万元。此后,经过再次调解,经销商和批发商亦同意共同赔偿消费者2.1万元。消费者共获得赔偿金5.1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已是屡见不鲜。燃放烟花爆竹一般是在喜庆的节日里,人们用以表达喜庆心情的一种方式,但是烟花爆竹本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从而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国家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随着2005年北京市烟花爆竹“禁改限”政策的出台,烟花爆竹的“禁”与“限”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带来的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烟花爆竹等危险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绝不能让存在质量缺陷的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此案也警醒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燃放,保护好自身安全。
三、假冒祛斑霜毁容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22日,四川省平昌县消费者王琼在平昌县泉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的分支机构多又好超市镇龙店,以10.50元的价格购得哈尔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由美”去斑霜一盒,然后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使用,当使用到第六天的时候,王琼感觉面部发红发痒,便向多又好超市镇龙店打电话询问,在该店营业员告知王琼发生这种症状属于正常情况可继续使用的情况下,王琼继续使用到了第10天,这时出现了面部红肿、溃烂等症状。于是王琼提出了住院治疗的要求,但却遭到商贸公司的拒绝。
2004年11月12日,王琼向平昌县消委投诉。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就该化妆品来源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该化妆品属假冒产品(非哈尔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已转工商机关立案查处),同时王琼被平昌县人民医院确诊为接触性皮炎,经过10天的住院治疗,王琼的面部仍然留下了深褐色的斑点。此后,平昌县消委组织双方协商,决定将王琼转到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附属一院检查治疗,12月14日,经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附属一院检查确诊,王琼面部留下的斑点无法治愈。
2005年1月5日,王琼和商贸公司在平昌县消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赔偿王琼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赔偿费用53970.90元。
[点评] 如今市面上的美容、化妆品品种繁多,琳琅满目,如何挑选安全有效的产品,是每个女性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很多女性消费者被产品上虚假的广告所迷惑,而拿回家后,一旦使用这些假冒名牌化妆品,很有可能会对皮肤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此案就是众多使用假冒伪劣美容、化妆品导致毁容的典型案例。此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美容、化妆品时,一定要留心该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书,是否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等标识,谨防假冒伪劣美容、化妆品,切不可为了美反而毁了美。
四、非法医学美容隆鼻案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27日,消费者杨佳琦向广东省开平市消委会投诉,反映其于前一天在开平市金侨城勿忘我美容中心花费900元做了隆鼻美容手术,术后感到头痛、头晕、呕吐等不适,需到医院留医。该消费者曾向勿忘我美容中心索赔,但被拒绝。于是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勿忘我美容中心退还隆鼻手术费,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2万元。
开平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核查,勿忘我美容中心给杨佳琦所做的是医学美容手术,但是其不具备进行医学美容手术的资格和条件,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开平市消委会一面主持调解,以使消费者得到赔偿,同时依法将勿忘我美容中心的违法行为移交市卫生局查处。经过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勿忘我美容中心赔偿消费者杨佳琦各项损失3000元。接到消协移交的案件后,市卫生局对此事进行了查处,勿忘我美容中心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点评] 近年来,美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各种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随之而来的是各个美容机构水平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打着美容的招牌非法行医,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导致美容市场相当混乱,消费者对美容纠纷的投诉一直不断。此案是众多美容失败案中的一例,它暴露出当今美容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在没有相应安全保障设施及能力的条件下,以没有经过专门技术培训、不具备相应资质、技术素质差的从业人员进行美容手术,以致极易出现美容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此案的意义在于呼吁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美容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美容机构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警醒消费者,一定要谨慎选择美容机构,安全比美更重要。
五、医疗事故致残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12日,消费者余友兴因头部不适,在妻子陈翠陪同下到广东省茂名农垦医院诊治。医院经过检查,认定患者患有脑血管阻塞,须在头部开刀做手术,并承诺术后十天内病人可完全治愈出院。病人家属听信医院,多方筹集了1.5万元手术费交给医院。医院于同年10月18日给患者余某做了脑部开颅手术。手术后,患者病情非但不见好转,反而一直高烧不退,到术后第12 天更出现了听觉失灵、语言失常、四肢麻木、下半身失觉、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患者余某已由术前的正常人变成了术后的下半身残废人,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方面自知理亏,曾多次答应赔偿患者6—7万元,以了结此事。但病人家属认为,全家老少都靠余某劳动维持生活,家庭本身已经贫困,医院的行为除了给患者本身带来了严重伤害外,还使得本来贫困潦倒的家庭雪上加霜,要求医院赔偿30万元,并且要公开道歉。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分歧。余某家属遂于2005年3月31日向广东省高州市消委会投诉。高州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经核实有关案情,认为案情重大,组成了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后经过近2个月、十多次的不懈努力,2005年5月26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11万元给陈某作补偿,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点评] 医患纠纷几年来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2005年关于20年医疗改革成果的大讨论和天价医药费等事件,使得医疗领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几乎在所有的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如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问题。此案的意义,在于促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医疗机构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妥善的处理,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六、使用燃气热水器中毒死伤案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26日16时10分,湖南省吉首市发生一起燃气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当日19时,吉首市消委接到“12315”转来的投诉,即与吉首市工商局配合行动,将事发现场和有关物品存,找到涉嫌引发事故热水器的经销商,并对与受害消费者家中品牌相同的“神州——小太阳”牌热水器及其它燃气具共52台进行了扣押,后经湖南省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事故责任鉴定,鉴定结论为:1、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燃气调压器不符合行业标准安全性能要求。
鉴于事故的严重性,经销商事发后又逃跑,相关责任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吉首市消委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2005年6月18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热水器的减压阀不合格,判令减压阀生产商赔偿原告14.7万元;热水器生产商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售后服务,赔偿原告2.94万元;经销商没有安装资质,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赔偿原告11.76万元。原告共获赔29万元。
[点评] 该案除具有产品责任案件的一般特征外,还是一起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的典型案例。正是由于消委的及时介入,收集掌握了全面而有效的第一手证据才使得消费者在后来的法庭调查庭审中获得了完全的胜诉。该案展现了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所起的巨大作用。
七、农用车刹车失灵死伤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3日,贵州省威宁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农用三轮运输车因“刹车失灵”致一死二伤案。2005年2月25日,车主郑廷福在威宁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同年4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失灵问题,经厂家维修部检查,系该车左面刹车鼓损坏,因在包修期内,厂家维修部对该车作换件处理(有维修记录)。4月21日,郑廷福驾车从结里乡返回金钟乡途中,因该三轮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30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二伤(其中车主郑廷福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向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认为该农用车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2005年5月9日,经县消协组织县农机公司、生产厂家及死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根据《消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000元,并由三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点评]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道路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农村运输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用三轮运输车作为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新型机动运输车辆,不仅结构简单,操作简便,价格低廉,而且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深受农民的喜爱,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应用十分广泛。但是农用三轮运输车在给农民的交通运输带来便利的同时,无形中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因此农民在选择和使用农用三轮运输车时,要始终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农用三轮运输车的生产商也该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每一件产品质量都达到要求,没有缺陷,为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负责。
八、旅游漂流溺水身亡案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西安分公司组织本单位26人到陕西丹江世纪漂流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河段漂流。共乘三条船,每船配一名船工。当袁某、赵某、邹某、余某及王某乘坐的船只漂至离码头下游约200米远的橡皮坝基时,因水深流急,旋涡险情不明,船工漂流翻坝时无法撑控船只,导致船身倾翻,船上人员全部落水,在水中挣扎呼救。经过往群众、游客(本单位)、公安及漂流公司施救,四人安全脱险,王某在下游溺水身亡。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共计39万元。陕西省消协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对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等方面分岐较大,调解未成。后陕西省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陕西省商洛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漂流公司败诉,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32万元。漂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回归自然,挑战自然成为现代人们追求的时尚。漂流运动以其特有的运动形式成为现代人们融入自然,挑战自然的工具。然而进行漂流前,漂流公司以及消费者都应该对漂流潜在的危险性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在出发前应该向气象局咨询当天的气候状况,了解近期河流的水位。因为在降雨多的季节里来漂流,将会导致水流速度的加快和水量的加大,而水量的增加加大了翻船的可能性和船靠岸的难度,流速的加快增加了救助的难度。
此案警示旅游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也告诫经营者在开展高危险旅游服务活动项目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和人员,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九、超市购物致残案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18日,消费者夏毓芬在深圳市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下超市园艺厅选购地垫时,跌倒在超市内低于地面60厘米的池内,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过合肥市105医院治疗,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手术后经有关司法部门鉴定,夏毓芬构成8级伤残。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向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受理后经过调查确认商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遂依法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103800元;商场租赁方合肥花园物业发展公司补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补偿金等费用105000元,两项合计218800元。
[点评] 这是一起由消费者协会一次调解成功的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赔偿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有危险警示是不够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商场扶梯事故多人受伤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1日,易良燕、杨应钦、牟国玉、张淑平四位消费者到重庆市万州区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他们于2005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到重庆市被服有限公司万州小林寝饰旗舰店购物,在乘坐商场内的扶梯时,因扶梯超负荷,扶手逆向运行,造成数名顾客倾倒在扶梯上,当时商场没有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扶梯依然运行约1分钟左右,致使7名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小林寝饰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受伤的七名消费者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门诊部创伤科进行了救治,其中三名消费者因伤势较轻急诊治疗后先后出院,而易良燕、杨应钦、牟国玉、张淑平四位消费者因压在最下面,受伤程度较重(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一直留院观察治疗。
12月5日,万州区消委会派员专程到医院了解消费者的伤情,掌握基本情况后,依法主持调解,经消委会反复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州小林寝饰旗舰店向四位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8000元。
[点评] 到商场购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经常发生的消费行为。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购物环境是商场的义务,也是商场自身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尽义务避免不合理的危险的存在,如果没有尽到此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勇气加方法 维权并不难
2004年春天,某通讯公司在我们学校推出校园卡,据说不用去营业大厅交费,在校园里买卡的地方交费就行了。我想,这样就可以省得跑来跑去耽误时间了,于是欣然购买了这项服务。开始我还有点不太放心,试交了两次,确实能按时收到交费的短信,也就放心了。
2004年4月30日,我又像以前一样充值50元,也收到了交费的短信。“五一”期间回家,因忙于复习,也很少打电话,可我的手机却因欠费停机了,这让我感到莫名其妙。回到学校后,我想去问个究竟,却发现营业点换了主人,当时收费的人已不在了。这时,我有种受骗上当的感觉。同学们劝我:“就只当丢了,别为这事烦心了,赶快复习吧。”可是我总觉得有些蹊跷:“为什么刚交的费就没了?如果下次再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不明不白的心里就是不顺畅,于是决定查一个水落石出。
我来到了这家通讯公司的营业厅。我说出了自己的手机号码,营业员熟练地打开资料,发现这个号码的客户名字根本不是我,而是一个从来不认识的、40岁的男士,交费记录也不全。“这是怎么回事?明明是我的卡号,电脑里怎么是别人的名字?”我质问道。营业员说:“你这种卡,我们早已停办了,况且你先前也不在这开户、交费。有什么问题,可以问你当时交费地点的营业员。”我说,那个收费点已经不在了。营业员面有难色,说:“这我就不清楚了。”我提出要见他们经理,她开始说经理太忙,后来又说不在,让我明天再来。
第二天,我再次来到营业厅。在我的坚持下,那位经理终于拨通了总部的电话,向领导请示了一番,最后终于告诉我那个给我开户的营业员现在总部。我于是又找到他们总部,见到了那位业务员。我们把情况说明后,他表现得很热情,说给落实一下,看看是否忘登记了,让我明天再来。唉,又是明天,还得再跑一趟,不过总算有了希望。
没想到,当我第二天再次找到他时,他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变,质问我是不是没有交费。我说记得很清楚已经交了,但他说我没有发票,不能证明。“不是我不要发票,而是你手下的员工不给发票。”我当时很激动对他说。那人还是一口咬定没办法,无法证明我交费了。
回到学校,天已经黑了,夜幕的降临和心情的压抑使我无法平静下来。“难道就这样算了吗?不,我咽不下这口气,明明是交费了,现在却成了没理了。”我有些气馁,感觉很郁闷,连续跑了4趟都没有结果,干脆算了吧,这么小的事谁管?这时有同学对我说:“为啥不找,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他不是要发票吗,这也不难,你可以向他要你先前两次的交费发票。”一席话开导了我,使我又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
第二天不到8时,我第5次坚定地出现在那位业务员面前。那人感到很惊讶,他或许没有想到我竟然如此执著。“你昨天说要我拿出发票,来证明自己交费的事实,今天我想看一下我以前交费记录的发票。如果你在贵公司财务部拿不出票据,我想有必要请解释一下。另外我还想问一下,我本人买的卡,为什么开户时不是我的名字?”那人感觉我这次是有备而来,语气比前天好多了:“以前交费的票据从来不让拿,这是公司规定。当时为你开户时由于时间紧迫,用了别人的身份证。”很明显,他说话时底气不足,我干脆直奔他们的副总经理办公室。这下,那人慌了:“你别找了,我到营业部再查一遍,看有没有送来交费的记录表。”
等了半小时,结果出来了,有尾数是9663的交费记录,日期和交费钱数都跟我的相吻合。这时我义正辞严地说:“是校园收费点的人报错了,还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登记错了?总之都是你们公司的失误,你们必须补偿我的经济损失。”那人赔着笑说:“就不要再查谁的错了吧,我们给你解决不就是了。”不一会儿,营业部的主任来了,一个劲儿地给我道歉。经协商后,他们决定给我双倍补偿。不到一刻钟,我的手机果然多了100元的话费。经过五六次的交涉,我终于成功地为自己维护了权益。
我想通过这次维权行动激励朋友们:维权一定要有信心,要大胆,要持之以恒,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如果遭一次挫折就灰心丧气,就会让那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个人或企业得逞。另外,维权也需要讲究方法,弄清是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合理解决。方法对了,加上点勇气,维权并不难,这就是我的体会。(张艳)
纪念周恩来逝世30周年 人格风范永垂青史
1976年1月8日,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人之一、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在北京逝世,享年78岁。 这是人们抬着周总理画像走向人民英雄纪念碑(资料照片)。
【编者按】今天是周恩来总理逝世30周年的日子。他虽然已经远去,但一直活在人们的心里。我们怀念他,是因为他的一生真正做到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的无私奉献里没有一句空话。他的人格风范为人称颂,历史功绩丰碑永树。
据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 1976年1月8日,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人之一、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在北京逝世,享年78岁。
周恩来同志1898年生于江苏淮安,早年留学日本。1919年在天津参加“五·四”运动。1920年去法国和德国勤工俭学。192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回国后参加并领导了历次革命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周总理为了国家富强、民族昌盛和国际交往呕心沥血,贡献了自己的一生。
周恩来(1898~1976)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和外交家,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人之一。原藉浙江绍兴,1898年3月5日生于江苏淮安。1917年在天津南开学校毕业后赴日本求学,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思想发生重要转折。1919年回国,9月入南开大学,在五四运动中成为天津学生界的领导人,并与运动中的其他活动分子共同组织进步团体觉悟社。1920年去欧洲勤工俭学。192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坚定了共产主义的信仰。1922年和赵世炎等组织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翌年改名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旅欧支部)。任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旅欧支部书记,为中共旅欧支部领导人。1923年被国民党本部委任为国民党巴黎分部筹备员、国民党驻欧支部特派员和代理执行部长等职,主持国民党驻欧支部的工作。
1924年秋回国,在国共合作期间任广东黄埔军校政治部主任,国民革命军第一军政治部主任、第一军副党代表等职,并先后任中共广东区委员会委员长、常务委员兼军事部长,两次参加讨伐军阀陈炯明的东征,创建了行之有效的军队政治工作制度。1927年3月在北伐的国民革命军临近上海的情况下,领导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赶走了驻守上海的北洋军阀部队。同年5月在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在中共五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7月12日中共中央改组,他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临时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共合作全面破裂后,和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一起于8月1日在江西南昌领导武装起义,任中共前敌委员会书记。1928年在中共六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局常务委员。后任中央组织部长、中央军委书记。为保证中共中央在上海秘密工作的安全,为联系和指导各地区共产党领导的武装斗争,为发展在国民党统治区的秘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阶段的大部分时间内,他实际上是中共中央的主要主持者。
1931年12月,离开上海到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央苏区中央局书记、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委员兼第一方面军总政治委员、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933年春和朱德一起领导和指挥红军战胜了国民党军队对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第四次“围剿”。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1月在贵州遵义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支持毛泽东的正确主张,对实际确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新的中央的正确领导,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并继续被选为中央主要军事领导人之一。1936年12月张学良和杨虎成发动武力拘禁蒋介石的“西安事变”后,任中共全权代表与秦邦宪、叶剑英等去西安同蒋介石谈判,和张、杨一起迫使蒋介石接受“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促使团结抗日局面的形成。
抗日战争时期,他代表中共长期在重庆及国民党控制的其他地区做统一战线工作,努力团结各方面主张抗日救国的力量,并先后领导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的工作。他坚持国共合作,积极团结民主党派、进步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国际友好人士,制止反共逆流,克服对日投降的危险。在1945年的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和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组成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书记处。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制止内战率中共代表团同国民党谈判,并领导了国民党统治区内党的工作、军事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1946年后,任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兼代总参谋长,协助毛泽东组织和指挥解放战争,同时指导国民党统治区的革命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一直任政府总理,1949~1958年曾兼任外交部长;当选为中共第八、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八、十届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届副主席,第二、三、四届主席。担负着处理党和国家日常工作的繁重任务。1949~1952年他成功地组织领导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到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均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1953~1957年“一五”计划期间,他领导了以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工业建设,为中国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1954年他提出建设现代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四化目标,组织制定了《1956年至1967年科学发展规划》,推动了国家科技事业的迅速发展。1961~1965年为纠正“大跃进”带来的失误,扭转经济困难局面,他和刘少奇、邓小平领导了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使国民经济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他强调建成社会主义强国,关键在于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主张经济建设必须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综合平衡。他特别关注水利建设和国防科技事业发展,并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他对社会主义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知识分子工作、文化工作和人民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也给予特殊的关注,指导这些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
他参与制定和亲自执行重大的外交决策。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他协助毛泽东指挥中国人民志愿军作战,并担负了后勤保障的组织工作,领导了中国代表团的停战谈判。1954年率中国代表团参加日内瓦会议,经过谈判达成协议,使越南(除南方外)、老挝、柬埔寨三国的独立获得国际承认。他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作为国与国关系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在万隆会议上主张和平共处,反对殖民主义,提倡求同存异、协商一致,使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得到积极贯彻。他先后访问过亚洲、非洲、欧洲几十个国家,接待过大量来自世界各国的领导人和友好人士,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谊,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在非常困难的处境中,为尽量减少“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损失,使党和国家还能进行许多必要的工作,勉力维持国民经济建设;为保护大批领导干部和民主人士,恢复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了坚持不懈的努力。他同林彪、江青集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斗争,在挫败林彪、江青集团种种分裂和夺权阴谋活动中,起到了控制和稳定局势的重要作用。他为开拓外交新局面,实现中美缓和、中日关系正常化和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做出了卓越贡献。
1972年他被诊断出患有膀胱癌后,仍然坚持工作。在1975年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中国共产党重新提出在中国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目标,鼓舞了人民战胜困难的信心。1976年1月8日在北京逝世。他的逝世受到极广泛的悼念。由于他一贯勤奋工作,严于律己,关心群众,被称为“人民的好总理”。1976年4月清明节前后,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大批党员、工人、学生、干部甚至士兵和农民,为了纪念他,也为反对当时还当权的“四人帮”,举行自发的集会,被称为“天安门事件”,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抗议运动,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在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奠定了群众基础。他的主要著作收入《周恩来选集》。
周恩来纪念馆
离休,我饱受煎熬的凄凉晚年
引言:安徽当涂县,古称太平府,历史上因其地处水乡、泰祥富饶而得名。耄耋老翁谢洪范亲历诸事,行将寿终,有所顿悟。欲连载太平府拍案惊奇系列之拙文以示世人。
离休,我饱受煎熬的凄凉晚年(之一)
耄耋老翁:谢洪范
离休后饱受磨难
我于建国前由邢浩同志(邢解放后曾任安徽省公安厅长、及原省政法部长)介绍参加革命。先后在安徽省巢县、合肥市、肥东县公安机关工作。上世纪50年代起历任派出所长、治安股长和公安消防中队长。文化大革命后期因不满动乱局势,主动要求调回老家当涂县,被安排到公社(即现在的乡镇)任人保组长。1983年在塘南乡(现为塘南镇)离职休养。
我离休后,因和老伴两人身体都不好(我右眼失明及患心脏病等),为看病和生活方便,来到在县城工作的长子和长女身边定居。由于原县委老干部办公室(现为老干局)副主任王华金等人,以我不符合到县城安置这一违背中央政策的歪理为由,迟迟不解决我的住房和建房补助费,(就连我现在应享受的连房改补助费二三万元也分文找到拿不到!)我和老伴领着几个子女(其中二子是重症精神病)先是租房,后在铁路旁边搭建油毛毡简易棚住了三四年。住油毛毡简易棚的几年里,夏日酷热难当,冬天寒风刺骨。火车每天驶过二十多班,震的脑袋象裂开一般疼。个中苦楚难以尽述。
恶警陈宜才霸占地皮欺负老公安
1987年,我个人出钱,购买当涂火车站4号李鼎宏三间草危房安身。次年7月5日,当涂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陈宜才,领着县城建委规划员钟家英(时为聘用制集体工人)等一帮人,到我家南面看地皮。陈宜才说:“老谢,我在公安局没分到房子,我要到这里盖房住!”(后听知情人说陈当时已有不止一处住房)我告诉陈宜才:这块地包括地面上的树,是原房主李鼎宏卖房转给我的,立有契约字据。陈双手卡腰气凶凶地说:“你花钱又怎么样,官司打到法院我也不怕!”随后陈宜才领着民工把我家的树全锯倒,运来大片石沏墙脚。我小儿子上前阻止,民工仗着陈宜才的权势挥挙便打。我为此向县公安局、县城建委等上级单位投诉。(投诉期间我了解到,陈宜才是以其在县火车站工作的妻子名义申请建房的。)且不说陈占地建房本身就是违法行径,即便是按照本地规定,私人建房起码也得有四邻签字同意才行。
由于我对陈宜才仗权霸占土地不断投诉,陈对我扬言:“我把房基卖了,叫你老谢一家不得安生!”
刑释人员铁挙开路建楼房
1994年10月,陈宜才将霸占的这块地基转给了县火车站职工夏金凤。夏金凤叫来她的哥哥夏传兴(刑满释放人员)、侄儿夏强(夏传兴儿子、劳教释放人员),牵着一条半人多高的大狼狗,带着民工开始建房施工。我一家人只要说句表示不满的话,他们冲上来便打。我上前论理,被夏传兴卡住脖子按倒在大片石上猛撞,他恶狠狠地说:“打死你没人会管!”我当场昏迷过去。夏家二层楼房建成,在楼房后圈了个大院子,院内和楼房前陆续又盖了房。我被打后在家躺了几个月。夏家不仅楼房和院墙紧靠我住房建,还把他家一边的地面不断垫高,倒的污水和雨水流向我家门前。
黑心规划员钟家英与恶警狼狈为奸
时为县城建委临时工身份的规划员钟家英,在恶警陈宜才霸占地皮、转手倒卖房基、违法批地建房过程中,自始至终为其跟踪服务,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这个女人甚至帮陈宜才到我家做工作、逼迫和恐吓我家人,让我们为陈宜才霸占地皮让路建房。本该受到查办的她,前不久“光荣”退了休,现享受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待遇。而我一家,至今还在为恶警陈宜才和这个黑心女人造下的孽受着煎熬。
媒体曝光领导督办无果
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马鞍山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采写的我离休后没有落实住房、派出所长陈宜才勾结刑释人员夏传兴等,强占地皮建房和殴打我一事向市政府领导发了内参稿《专报信息》(1996年1月24日第三期),题为《当涂一位离休老干部宅基地被强占至今投诉多日未能得到公正处理》。时任马鞍山市常务副市长王保宏批示“请当涂县委国华、方林二位书记阅处。望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并报结果”。
马鞍山日报记者在调查时了解到:领办的建房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当涂县城建局1994年经该局规划员钟家英勘查同意陈宜才一家,擅自将建房许可证转让夏金凤建房,距离当初批给陈宜才一家建房许可证,期限已过去了长达六七年时间,系违法批地建房、违法转让土地。该报记者在向市领导发内参反映的同时,公开刊发了题为《移花接目 岂能合法 当涂火车站一起宅基地纠纷引人思考》文章(1996年2月16日马鞍山日报第三版)。此后当涂县委老干局、县公安局各派一人,会同城建委那个许可陈宜才霸地建房的钟家英,组成所谓的调查组,来我家了解情况。结果可想而知,根本不会有公正结果,而且由于城建委及其规划员钟家英这一本该受到追究者们的参与,陈宜才及其夏姓一家本来不法的行径,反倒变成了进一步调查后合法的行径了。我被无故殴打一事也不了了之。
谜团重重的火灾案久拖不查
2004年10月15日凌晨,我家紧挨夏家一侧的一间房屋突然起火。经消防人员及时扑救,火势没有进一步扩大。仅烧毁一间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起火部位是从靠夏家一侧的窗户燃起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消防科,简单来了解了一下情况后,将此案转交城关派出所处理(陈宜才此前已调县公安局工作)。但城关派出所不知为何至今没有再查办此案。根据我多年从事公安和消防工作经验,这次火灾疑点颇为突出,无论如何也该查一查,给受害的我一家一个交待。令人不解的是这起火灾案竟搁置了!
住房皮球踢了二十三个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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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来,我抱着自已的住房难题终有妥善解决的一线希望,施着无力的双腿坚持跑县有关单位。大大小小的领导都口头表示我应该享受住房或住房补贴,但县里说要乡镇解决,乡镇打报告给县里说我不是乡镇自聘干部,理应由县里解决。况且乡镇其他离退休老干部住房或住房补贴都一直由县财政解决。皮球踢了二十多年!
前任县委老干局局长徐中恕,还被安徽老年报以人物通讯形式表扬过,说他任职后,全县落实老干部政策没有不到位的,对离休老干部生活无微不至关心。更为恶劣的是,县老干局组织离休干部到黄山景区旅游,竟然不让我参加。最近又听说塘南镇镇委书记刘金柱对县有关部门说:老谢到处告状,不能帮他解决住房!
我现在住的平瓦房,让给无业的小儿子一家居住,我们老夫妇带着患精神病的二儿子,暂住在三儿子的一间房里。我在十分无奈情况下,向上级反映我住房遭遇,惹恼了县里的一些掌权者。原县老干部办公室副主任王华金就气呼呼地用手拍打着安徽日报转来的我的求助信:“你就是反映到中央,还不是要转到我手上!”真没想到,在这帮人面前,我干革命和要求落实住房政策成了过错!
苍凉的期盼
我如今已是年近八旬的垂垂老者,生命烛光见暗。离休后的一连串磨难,成了我晚年黑暗生活的写真。我经常用“就当我参加革命牺牲”,“就当我被历次运动整死”安慰自已。好在我一生档案清清白白,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良心的事情。我相信中央有关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政策终会落到实处。我请求:
一、按政策规定从快解决我住房或建房补助费、房改补助费。补给被原县老干局无故剥夺的黄山景区旅游费;
二、依照《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等有关规定,惩办恶警陈宜才,赔偿被陈宜才亲自带人锯掉的树木;
三、惩办打我的刑满释放人员夏传兴;拆除夏金凤家违章建起的楼房;
四、追究现已退休的县城建委黑心规划员钟家英责任;
五、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究有关责任人,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
安徽当涂县离休干部:谢洪范< />
(当涂县火车站路4号)
楼高良旷世奇冤始末

多次遭受打击的楼高良仍然对前途充满了信心
在浙江余姚,说到“吃荡饭”的,大家就都知道是“道”上的,也就是俗话说的“黑社会”的。本月27日光天化日之下,浙江余姚20年冤案的当事人楼高良先生就遭遇了“吃荡饭”的威胁!好在有惊无险,楼高良先生躲过了一劫!
10月27日上午9:30,楼高良去前妻开的小店铺看望孩子,这时来了一高一矮两个年轻人。一个是一米八多高个子,脸部宽大;一个是一米六五左右,脸部有点黑。他们进到店里就向楼高良的前妻和楼高良本人打听:“楼高良在不在?”看样子他们明显不认识楼高良本人!楼高良的前妻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找楼高良,他们表示:我们是“吃荡饭”的外地人,楼高良让我们不开心!让他请我们“吃饭”!
后来,有人告诉楼高良,黑道上的人叫“吃饭”别有意思,就是吃大便、吃尿也叫“吃饭”的,意思是要教训你!
两个人转过来问楼高良:你是干什么的?楼高良镇静地表示:我是做客的,楼高良没来这里!两个人问了几次,楼高良都这么回答的!后来,在笔者询问楼高良的时候,他表示:“说不慌是假的,总有点的所以没仔细看清。我前妻看的很清的,他们穿什么衣服,我前妻都能描述得很清楚。”
两个人胡搅蛮缠了一阵子,就走了!惊魂未定的楼高良马上打电话给村干部袁某某和一位朋友,把遇到的危险告诉了他们!为了防止这两个人有进一步行动,楼高良要求朋友带人来保护自己离开这里!楼高良朋友的女儿陈某找了一位会功夫的“可开销三四个人的汉子”保护楼高良离开了其前妻的小店!
笔者表示:他们是不是上级有关部门派来了解情况的?楼高良表示:“我看不来者不怀善意排除了上面暗访的可能性。并且说他们就是吃荡饭的,表明了他们的态度,土话说就是黑道上的人。黑道是不会错的,如果是公安不会不认识我。他们肯定是受人指使呀我又没有得罪黑道上的人,我前妻问了好长时间都说,他们是吃荡饭的外地人。”楼高良此时想通过手机把信息传递给中国舆论监督网站长李新德先生和反腐败前哨的站长小文先生,然而,让人莫名其妙的事,手机却发不出信息!
此前的九月份,楼高良打出去的电话,本来对方显示的应该是浙江余姚的区号“0574”,但是,在对方显示的实际却是上海的区号“021”!楼的朋友感到莫名其妙,以为楼在上海打的电话,楼高良这时才知道自己的电话没有出家门,自己就“跑到”上海去了!经过向电信部门查询,电信部门表示是系统发生了错误造成的!
这次楼高良从栖身的“林观寺”赶回余姚还发现,大院的门锁被人动过。他还表示:“我在寺院期间有人进过我的屋,我走时客厅是锁着的回来是开着的,但东西一点没少。”
楼高良还告诉笔者一件事情:几年前,浙江余姚还有一柯姓举报人举报当地某系统偷漏税情况!然而,几年过去了,当年参与办案的一个警察莫名其妙的死了。柯姓举报人目前也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再结合自己的遭遇,楼高良担心有一天自己会惨遭毒手!
自从遭遇“吃荡饭的”上门威胁之后,楼高良再也不敢自己独居,找了人陪着自己,就是吃饭,也让人给买了送来!他还发现,自己的几个电子信箱被人做了手脚,里面的大量信息被删除,尤其是涉及到某官员的信息,被删除得干干净净!
令人遗憾的是,这个事情楼高良没有报案!据他自己解释:从当时被威胁以及电话打不出去的情况来看,我怀疑这是有组织地对我打击,报案恐怕也没用,所以,就没报案!
事件背景:
楼高良,原浙江省余姚县轻工局派驻湖南办事处负责人,现年53岁。20年前,因为举报本单位集团性偷漏国税一千多万后遭到打击报复,竟然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10年,实际执行了八年零四个月。为此,他失去了工作,离了婚,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但八年零四个月的牢狱生活,并没有磨灭掉他那颗正义、执著的心,刑满释放后,他一直在为自己的不白之冤而奔波……20年的痛苦经历给楼高良造成的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无法用语言来表述!现在的楼高良,尽管病魔缠身,但是,洗刷掉自己的不白之冤的坚定信念却没有被磨灭掉!他表示,就是遭遇不测,也会让自己的兄弟姐妹继续帮助自己洗刷掉不白之冤!
中国百姓喉舌网站长鲁宁平接到楼高良的投诉,于7月份赴湖南、浙江进行深入走访调查,会同中国舆论监督网站长李新德先生写出了《浙江余姚——楼高良旷世奇冤始末》,被多家网站转载!浙江省有关领导表示会还楼高良以清白,然而,事情到了浙江余姚却卡了壳,被以种种理由而搁置!激愤难平的楼高良愤而通过网络向中纪委进行了反映,一周后的10月16日得到了中纪委的批复:“您的举报已转到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中国百姓喉舌网进行了报道,其他网站进行了转载,然而,时隔不久,楼高良就遭遇了“吃荡饭”的威胁!对此,笔者不禁要问:楼高良这个事件威胁到了谁呢?谁会这么惊慌失措、以至于动用黑道人物不惜青天白日来对楼高良进行威胁呢?
中国百姓喉舌网以及联盟网站,将会对楼高良20年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同时,对楼高良本人的安危表示极大关注!并警告某些人不要枉费苦心把楼高良逼上绝路!20年前楼高良在法庭上大义凛然引用的陈毅老总的名诗:“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要知松高洁,待到雪化时”在某些人今天看来,可能会别有一番滋味!
胜诉的法院判决书咋变成了一张无用的废纸??
胜诉的法院判决书咋变成了一张无用的废纸??
我是一名个体户,由于内蒙古建筑机械厂欠我煤款及运费4万多元,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内蒙古建筑机械厂给付欠款、利息、诉费、执行费等计:72601元。万没想到我接到胜诉的判决书仅3个月,内蒙古建筑机械厂宣告破产。待召开债权人会议之时该厂资产皆无。法院3个月的执行期间为何不给采取强制措施??使我蒙受如此惨重的经济损失,我为讨回公道,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难道弱者的合法权益————胜诉的法院判决书72601元就是一张无用的废纸吗??这就是法律的公正吗??




致包头市市委书记邢云 市长苏青的一份公开信
尊敬的包头市市委书记邢云 市长苏青
您们好:
我是鄂尔多斯市达旗的一个普通百姓,在现在的这个激烈的竞争社会中,百姓的的血钱是多么的来之不宜,可我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钱却让青山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给一纸给为零。而我的胜诉书也成了高价的废纸。我多次的申诉可一直不给解决!邢云书记您前任就是我们市的书记,那时您那种工作严谨为民办事的作风态度希望能再次为您以前的市民伸冤办实事,我们百姓的日子是很艰难的啊,我的血汗钱是多么的来之不宜的啊`您现在的市区青山区人民法院在给我的申诉判决后不给执行让我的血汗钱白白打了水漂,而我多次的申诉,可法院一直没有给正确的回复,在此恳求人民的父母官能够给予帮助!!不要让法院的判决书成为搞价格买的一张废纸,纠正法院的执行不力错误!希望能得到您们的正义帮助!
附详细情况:
(满树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达控转旗一名运输个体户,在1997年至1998年给内蒙古建筑机械厂供煤,到了2001年7月份厂方仍欠满煤款及运费四万多元,满树森虽然多次找厂家索要欠款,但是都未能如愿。经过多次催要没能达到目的的满树森于2001年5月份一纸诉状将内蒙古建树机器厂告上了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审理同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青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630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6300元的利息,从一九九八年三月份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二00一年旗月份止;三、以上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经计算,各项费用合计为72601元。 法庭宣判后,被告内蒙古建筑机械厂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满以为胜算在握的满树森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之内,他没有从被告方得到一分钱。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交纳相应费用,转眼到了十月份,内蒙古建筑机械厂申请破产,在召开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所有债权为零,(审理他和建筑机械厂债务纠纷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8日下达的(2001)青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清楚地记载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建筑机械厂破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于是向法院经济厅申报债权申请,可一直到现在法院也没有给解决!让满树森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已经按法院要求上缴了执行费用,在法定期限内法院为什么就没给执行呢?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什么法律意义呢?胜诉的法院判决书仅仅就是一张无用的吗?谁在拿法律开玩笑?)